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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
2006-5-16 11:55:04     来源:   编辑:嘉兴保险网  点击:

    ①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含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 6 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以上)及多胞胎生育的,补偿 8个月;领取生育证后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 l 个月。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②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时,由本人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到原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流产的补偿400元。 
  
  ③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凭其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待遇。补偿标准: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流产的补偿200元。

  ④  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发票及明细帐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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