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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中“意外”的概念
发布时间: 2006-7-5 18:36:39 来源: 友邦保险
    所谓意外,指当事人非所预见,非所意图的不可抗力事故所导致的伤害,伤害的原因是被伤害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到或无法预见的。如机上乘客因飞机坠毁而受伤害便属于意外伤害。

    ⑵伤害的发生为被保险人事先能预见到,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如在停电时,被保险人凭经验认为会长时间停电而没有切断电源就修理线路,但因不久就恢复供电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⑶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无法采取避免的措施。如渡船倾覆或下沉,在没有足够的救生设备的情况下,旅客淹溺属于意外伤害。

    ⑷被保险人能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而不能躲避。如储蓄所职工在与行凶歹徒搏斗或拒绝歹徒而遭伤害,就属于意外伤害。

    然而有些情况则不属于意外,出于本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自伤,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属于意外,这里关键是看造成伤害的原因,原因属出于意外,伤害结果就属于意外,结果虽属于意外,而原因非意外者,一般不认为是意外伤害。如城市中公共汽车拥挤不堪,而且已经启动,某乘客却强行硬挤上车,售票员规劝不听,结果造成附车重伤,这种伤害完全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因此不属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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